公司2024年4月25日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议案发送至同泽董事群进行表决公司通过微信群审议《关于预计202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公司通过董事会微信群召开董事会议,存在董事会实际表决人数与披露表决人数不一致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
2024年4月24日至4月25日,你公司三名监事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其中一名监事于4月25日放弃辞职,一名监事于5月初放弃辞职,上述监事辞职情况你公司未按要求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
2023年,南宁市益胜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益胜隆)在人员、会计核算、用印等方面与你公司有特殊关系,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2023年与益胜隆发生采购业务金额为322.68万元,截至检查结束日,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八条规定。
2023年11月,你公司向股东、董事汤豪光提供借款15万元,汤豪光于2024年5月和6月归还。你公司在2023年年报中披露该借款为业务备用金,与借款事实不符。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2021年你公司通过第三方机构寻找合格投入资金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持有公司股票,并约定持有期结束后配合你公司依照约定价格办理回购手续。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披露上述股份代持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应格外的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做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你公司应全面梳理应披露未披露事项,履行补充审议程序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对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事项做更正披露(如有)。
三、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四、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升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